来源:网络 文章作者:佚名
 

 

 
 

  佛教是反对饮酒的,无论在家、出家,戒律上都一律禁止饮用。对于酒的定义和分类,经、论、戒典多有详说。据《俱舍论》卷十四载,酒有三种:由米麦等谷类酿成的穴罗(梵语s11ra,苏罗);以果实或植物的根、茎酿成的迷丽耶(梵话maimya);而在上边二者都没有完全发酵时,可令人生醉,称为末陀(梵语madya)。此外,又有谷酒、果酒、药草酒等三类洒的分类。又据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》,以各种米麦酿制之酒又称大酒;以植物的皮、果、花等浆汁酿成者称为杂酒。严格地说,但凡有酒色,酒香、酒味,或仅具其一而能醉人的,不论为谷、酒、果(木)酒、药酒、甜酒(蜜、糖、葡萄等酿制)、清酒,乃至酒酷、酒糟,皆在禁戒之列,饮咽则犯。

  戒酒为大、小乘共同的律制,出家、在家四众皆须恪守。原始佛教之根本经典《阿含经》即载佛陀所宣说五戒,即不饮酒,不杀生,不偷盗,不邪淫,不妄语,是为佛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种基本行为准则,由此断除恶因,进求佛果。依律藏诸典,如《优婆塞五戒相经》、《十诵律》所载,佛陀本人对“不酒”戒进行详明的阐说和严格的规范,是在当时印度的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。
  
  关于饮酒的过失,三藏诸部经典有或简或细的归纳概括,根据对象的不同,大致可分为两类:一类是针对世间的在家人,多从一般现实生活、事业、财富的得失,利弊而言,以契合他们的层次。另一类是针对信人的四众弟子,特别是对出家众人的开示,不仅止于世间善恶得失,进而更上升至饮酒对出世的终极解脱的极大危害。前者论述,《阿含经》的《阿雀夷经》堪为代表。经中佛陀向富商善生说法,告诫他世间有六种恶行能损财业。第一种即是沉酒于酒,其失有六:一者失财,二者生病,三者易生斗争,四者恶名流布,五者悉怒暴生,六者智慧日损。唯有加以避免,才会财业日增,生活和乐。第二类阐说甚多,如<<四分律>>之十过,《大管度论》之三十五过,《州时经》之三十六失等,皆列举饮酒所产生的过失(文繁不录,附于选例),除函括前类过失加以更细密的分析罗列外,更从滋生欲求、造作恶业、破坏信仰、妨碍修行等方面数陈其罪,以为信持佛法者的警鉴。总之,酒是昏狂之药,一切严重的过失都因此而生。如《多论》以为此戒极重,能使人作四逆重罪,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一切戒,造一切恶,实是昏神乱思,放逸之本。故经律中每每将酒譬喻为毒药,甚至有宁饮毒药不可饮酒的教诫。
  
  酒既为残贤毁圣、败乱道德的恶源,亦能令一切众生心生颠倒,失慧致罪,所以戒律不仅禁止自己饮酒,而且禁止教人饮酒,不得操持、沾染任何酒业、酒缘如《大爱道比丘尼经》云,不得饮酒,不得尝酒,不得嗅酒,不得卖酒,不得以酒饮人,不得谎称有病欺饮药酒,不得至酒家,不得和酒客共语。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业,视之为不道德的邪业,为之必相思果。从早期经典的记载来看,这些戒律在佛陀时代的印度产生过实际的影响。如《佛说戒消灾经》载,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卫国,当时有一个县皆奉行五戒十善,全县界内没有酿酒者,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饮酒,被父母逐出了家门。不过,佛教徒亦非绝对地不可饮酒。依律制,倘患病必须以酒为药,或饮,或含口中,或以酒涂疮,都不为犯戒。对原本嗜酒,出家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调的僧人,佛陀也非毫不通融,一味禁制,而是为其略开方便之门。《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》记载佛陀特许断酒致病的比丘,以造洒的植物的根茎、叶、花、果等的屑末,用白布包裹起来,放置于“无力不醉淡酒”,中浸渍,“匆令器满而封盖之,后以清水投中搅饮”;或者“以面及树皮,并诸香药,捣筛末,布吊裹之,用杖横击,悬于新熟酒瓮内,勿令沾酒,经一二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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